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7-06-16 作者:李开宏律师
一、释义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 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三、定罪标准
1. 犯罪客体: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2. 犯罪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赌博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四、量刑标准
1.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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