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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80万却将房产赠与女儿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常熟市某羽绒厂与周某曾发生业务往来,由羽绒厂向周某供应羽绒。20152月,周某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结欠羽绒厂货款80万元。20156月,周某与其女儿小周签订《赠与合同》,将其房产全部赠与女儿小周个人所有,受赠人小周表示接受该项赠与,之后周某将房产过户至小周名下。
 
羽绒厂多次向周某催讨货款,周某均表示无力偿还,羽绒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认为周某无偿将房产赠与女儿导致无力偿债,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结欠羽绒厂80万元货款的事实在周某与其女儿小周签订赠与合同时已经发生,周某欠羽绒厂货款80万元的事实有周某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且至今周某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周某在明知自己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以无偿方式将房屋赠与女儿小周,小周接受赠与财产并过户。该赠与行为性质应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性质,明显损害了羽绒厂的债权利益,且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其他资产足以清偿结欠羽绒厂的债务。羽绒厂请求撤销周某于20156月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判决撤销周某于20156月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
 
法官说法: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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