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奖牌等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
发布日期:2017-07-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奖牌等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刘玉坤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问题。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玉坤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玉坤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宪秋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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