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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深圳某机械公司诉被告四川某门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李建军律师
201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地轨台车面漆线整套设备,价格XXX万元,保质期一年,分阶段供货及付款。2014年8月,双方就被告厂房烤房、喷漆房等工程改造及增购相关设备达成新的协议,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增购销费用XX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设备运至被告处并移交给了被告,后整套设备经调试合格。后被告分6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的XX万元货款(质保金)在质保满一年后虽经原告催收,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通过对本案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分析研究,提出了更加符合本案实际的诉讼方案。2016年9月,本律师代理原告向四川绵阳某区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诉讼中,被告称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等,但是没有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本律师根据掌握的有利证据材料逐一反驳了被告的答辩,被法院采纳。2017年5月,绵阳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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