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110网律师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即不满足预售(销售)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不能从事商品房预售(销售)的活动,与购房者所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不过该《解释》第2条同时规定,如果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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