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合同,只不过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为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形成也是基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视为正式的合同对认购书所作的修改,属于当事人重新达成的意思表示,当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在此特别提醒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某些条款对购买商品房有实质的影响,一定要要求开发商将这些内容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这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的删减,最终将失去法律效力。此外,购房者还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把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使之具有与正式的买卖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