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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购买,婚后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08-05    作者:程金霞律师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开始实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经历二十几年的发展,随着房价的一步步攀高,现如今的房产已是我们个人及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对于房产的归属、分割问题就成为了夫妻、父母子女乃至恋爱中的男女所共同关注、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单就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这一情形,对该房产的归属、离婚分割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注:父母出资的情形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一、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1、婚前个人付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产权办在自己名下的;
2、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并以自己为贷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婚后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3、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配偶用自己婚前公积金帮助还贷,但房产仍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
4、婚前个人部分出资,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剩余房款,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
 
以上情形下,房产一般作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如对该房产分割有争议,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第一种情形的,房产归购买方个人所有,配偶方无权分割;
2、第二中情形的,房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配偶做折价补偿;
3、第三中情形的,房产归购买方所有,配偶婚前公积金用于房产还贷的,该部分公积金可返还,并支付一定补偿;
4、第四中情形的,房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用于还款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需依法分割,并适当给予配偶补偿。
 
    二、以下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个人出全款购房,婚后办证时加配偶名字的;
2、婚前个人部分出资,婚后用共同财产付清余款,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
3、婚前个人出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的。
 
对于以上情形下的房产通常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双方有分歧的,一般按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给予配偶折价补偿。
以上3种情形下,给予配偶一方的折价补偿款不宜按平等分割原则处理,而需要结合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有无过错等因素,同时兼顾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偿比例。
 
综上所述,无论个人购房还是共同购房,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作者无法一一穷尽,如您和您身边的亲人、朋友正身陷离婚泥潭,遇到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的,最好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有助于你理清当中涉及的财产、人身关系,做到心里有数,以免事后追悔莫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而约定的财产制是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的适用的。
(本文为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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