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继承的遗产房屋,继承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是否可以签订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17-08-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正熙诉称:我和杨正泰是兄弟,我父母亲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有一套房产为78号房屋,我父亲离世的时候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后来该处房屋进行了拆迁,杨正泰私自将涉诉房屋的部分房产签署拆迁协议,将拆迁利益占为己有。该处房产为父母的共同财产,我和杨正泰应该共同继承,我同意涉诉房屋有部分房屋为母亲陈明香的,所以不追究该陈明香部分房屋拆迁获得的利益,但是对于父亲名下的遗产部分获得的补偿,我要求继承并获得。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我支付补偿款5334607.91元,包含拆迁补偿款168790.1元和安置周转费的本;2、要求判令位于回迁安置房北京市门头沟区67号房屋上面的72平方米的面积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明香、杨正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诉房屋的建造,杨正熙没有参加,且该涉诉房屋部分房屋还是杨正泰建造的。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另查明, 双方争议的地方是,对于南房三间的权属问题,原告说房屋为其和父亲共建,后来被告提供了个人建房审批表,从而证明了房屋为其父亲一人所建。对于除南方三间外,杨正泰说,剩下的自建房为自己建造的,并且提供了有关部门的证据,原告不承认,却不能提供证据。
因此,对杨正熙的主张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
1、对于涉诉房屋的相关权益,陈明香、杨正熙和杨正泰三人共有,其中陈正熙享有百分之十三的份额,杨正泰享有百分之三十六的份额,陈明香享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份额;
2、杨正泰给付杨正熙征收补偿款35000元,支付陈明香101000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在进行分割。被征收房屋中南房三间是陈明香和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遗产继承办理,陈明香应分得一半后,在和两个儿子应该分别继承剩余的1/3。但对陈正熙要求过高的数额不支持。杨正熙要求继承杨正泰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部分房屋的利益,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为其父的遗产,故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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