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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申报 办理部门: 国税局
办理窗口: 国税窗口 联系电话: 85195475
联系地址: 南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三楼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 事项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9)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10)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079号)。

办事步骤: 第一步::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步:: 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报税收优惠栏目;
第三步:: 录入申报信息,为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报税;
第四步:: 进行“一窗式”比对;
第五步:: 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 机)等方式缴纳税款, 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第六步:: 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七步:: 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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