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发布日期:2017-09-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吴自旺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俞小貂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458号(合议庭成员:王友祥、王毓莹、王丹,裁判日期:2016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认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本案中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主张民事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附各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
- 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附各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
- 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