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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我有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丁嫣律师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婚姻法规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具有夫妻关系即使在一起同居生活,也不能享有夫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所以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具有继承权,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在此事前之前的按照实事婚姻关系处理,之后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婚姻关系无效。
  不过如果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但是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适当分得部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相关知识:
  复婚但未登记的“妻子”是否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于2000年协议离婚。
  后李某经商做生意,购置房屋一套、汽车一辆。而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生活举步维艰。
  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偶然的机会双方再次见面开始来往,关系日见亲密,不久双方同居生活,对外称又复婚和好了。但还未领取结婚证,李某却遭遇车祸身亡。
  后李某的父亲处理完李某后事并领取赔偿款。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决让她继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及房屋、汽车等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虽原属夫妻,但已于2000年离婚,后来虽然表面上和好“复婚”,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张某与李某系非法同居,因此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故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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