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用工当日受伤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经人介绍,袁某于2010年5月26日下午到A酒店应聘服务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A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签到,并在A酒店内劳动。上午大约10点,袁某在去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后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争议,袁某遂于2010年8月6日向常德市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确认了袁某与A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A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9年4月22日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登记表仅是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之一。袁某与A酒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并于5月27日上午8点20分在A酒店当日的员工签到表上签字,同时,A酒店3名员工的证言以及对调查笔录都表明,袁某在A酒店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下提供了劳动,并遵守了A酒店的劳动纪律,且双方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袁某与A酒店之间形成了劳动用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可知,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所谓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
就本案而言,2009年5月27日即是用工之日。2009年5月27日是用工这一持续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由于在这一天,用人单位未必能为劳动者办妥全部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等等,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应适当放宽要求,适用最根本的要件来判定即可。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