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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抚养孩子无法上班女子起诉索要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7-10-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同居生子后分手
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12年3月16日,生育一子暂取名陈毛毛。后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陈毛毛出生后主要跟随原告生活,因陈毛毛原来尚处哺乳期,原告在家带小孩导致原告无法工作而没有收入。因陈毛毛现系刚满哺乳期的婴儿,奶粉、尿片、医疗保健等均为实际生活需要,加上陈毛毛自出生至今其身体患有轻度地中海贫血,又因体质较差,经常要到医院就医,原告每月支出不菲。近期,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完全尽到履行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没有及时给付小孩正常需要的抚养费,加上原告在家带小孩而又不能去打工挣钱,所以被告应承担原告无法工作的误工费和小孩的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而诉至本院。在本案庭审最后陈述当中,被告方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250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同意给付原告的误工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1200元到小孩满3周岁止。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给付非婚生子陈毛毛抚养费1250元/月,被告罗某补偿原告陈某因抚养非婚生子陈毛毛的误工费1200元/月直至小孩年满3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原告以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请要求儿子陈毛毛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如何给付抚养费,给付多少的问题。陈毛毛亦作为被告的儿子,因仍年幼,尚未能独立生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庭审最后陈述当中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补偿原告三年的误工费并要求一次性补偿108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积极全面承担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原告离开被告后,被告根本就无法照顾原告及陈毛毛的生活,教育上也无法对陈毛毛尽责。反而,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做母亲应当给儿子的一种亲情感,所以原告承担多一点的义务也是完全应该的,况且,原告在本案当中也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抚养了陈毛毛后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补偿三年误工费108000元,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亦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鉴于被告只同意给付原告的误工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1200元到小孩满3周岁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因抚养小孩无法上班索要误工费合法吗
首先,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如果不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如孩子受到人身损害许陪床、交通事故等),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误工费的行为于法无据。
其次,在实际审判中,因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法官会考虑未承担义务一方向承担较多义务一方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但不属于误工费。但对方自愿承担的,不在此限。
最后,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孩子,父母一方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提出自己的误工费,不符合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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