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王丽律师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什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由此可见,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都是由委托代理人完成,自己诉讼的案件很少,毕竟民事诉讼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很多,通过自身很难完成。按照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律师作为代理人。
来源:律师365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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