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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与尚永梅、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4)廊开民初字第849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劳动争议裁判日期: 2015-06-02合 议 庭 : 杨朝霞陈晶晶冯茵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被  告: 尚永梅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原告代理律师: 李媛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李景玉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被告代理律师: 安建芳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翟彦双 [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调解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永梅。
委托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彦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萍,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审理经过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与被告尚永梅、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诉称,原告因不服廊坊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加班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尚永梅辩称,同意调解解决此案。
被告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同意调解解决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方正燕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告尚永梅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21500元,此款当庭付清。
二、原告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不承担责任。三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审判长冯茵
审判员杨朝霞
代理审判员陈晶晶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书记员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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