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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院赔偿律师代理费能得到泰安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7-12-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院赔偿律师代理费能得到泰安法院支持吗?
泰安医疗纠纷律师告诉你:患者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等,但要求医院赔偿委托代理人费用,因不属法定的赔偿范围,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案情: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为错误诊断、治疗,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病情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作出如下分析:“1.审核患者于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科三次门诊病历及2诊断证明书发现,医方对患者体格检查不够详细,无辩证施治方案等记载,××的及时诊断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高血压’的诊断与三次病历所记载的患者病情及开具的药方治疗目的不符,存在过错。2.……根据患者病情,医方先给予其补益肺气、化痰止咳、健脾和胃等治疗,后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辩证施治给予疏风散寒、宣肺止咳、清热解毒等治疗符合中医诊疗原则。3.……考虑到宁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等级,设备条件,医生临床经验以及本案被鉴定人三次就诊科室均为中医门诊,××的诊断存在困难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程延长,痛苦增加,加重经济负担的损害后果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原告予以认可,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递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无效的情形,对于没有诊断出原告患有××、肺部感染、××(被告对原告疾病的诊断为××、高血压),被告认为是受医疗条件和设备的限制,不可能对原告的疾病及时作出诊断,该解释不能否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只能减轻被告的过错,且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对此作了考量,故该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15%为宜。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委托代理人费用4900元,不属法定的赔偿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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