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结婚登记后尚未同居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孙超律师
王某与李某在199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定于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不幸李某于4月末因工死亡,留有遗产现金10000元、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手表一块和为准备结婚而购置的家具、衣物等。王某以妻子的身份同基公公、婆婆一起料理了死者的丧事。王某要求继承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公婆却以王某是未过门的媳妇为由,不让其继承。王某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王某与李某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经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王某依法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当然,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王某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少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并不过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