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后死亡的,物业公司无权变更租赁户名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方燕律师
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的更户行为,直接关系到系争房屋拆迁利益的归属。如果户名是A君,因A君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死亡的,其在系争房屋内享有拆迁利益,该利益在A君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应由A君的继承人依法取得。但更户后,户名变成了B君,A君不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系争房屋的拆迁利益将全部被B君一人取得(因B君户仅B君一个家庭成员),A君的继承人便没有遗产可以继承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第八条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新的租赁关系”。依据前述规定,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公房的租赁关系就自然终止,此时承租人对房屋的租赁使用权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
2012年后,房屋动迁的方式已改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四)规定,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由此可知,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后,公房的租赁关系就终止了。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我认为物业公司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更改租赁户名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物业公司仅有权为了确定签约主体而确定新的承租人。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地块选房、签约规定
- 关于静安区北京西路凤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关于徐汇区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虹口区143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徐汇区宜山路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石门二路170弄及周边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 徐汇区长乐路695弄6、7号房屋征收决定
- 关于140街坊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中特殊困难补助人员申报、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