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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负责任,什么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基于“正当理由”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因此何为“正当理由”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物业费纠纷的关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哪些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呢?
  
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吗?
  
1、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2、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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