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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2016)豫0221刑初XXX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XXX,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XXX,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诉刑诉(2016)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XXX、王XXXXX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X、孙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XXX、被告人王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XXX、王XXXXX酒后到杞县城关镇南关大街XXXXX路口被害人刘XXXXX租赁的房屋内,二人先后将刘XXXXX强奸。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系轮奸,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被告人李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我和刘XXXXX之前发生过关系,没想到这么严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一人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轮奸情节;被告人李XXXXX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王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李XXXXX和刘XXXXX发生关系后,我也想和她发生关系,我的生殖器勃起了,我掏出来,但是没有忍住,在李XXXXX后面站着就射精了。我和刘XXXXX以前发生过关系,没想到这次她不愿意,没想到这么严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XXX仅是一般强奸犯的共犯,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XXX、王XXXXX酒后到杞县城关镇南关大街XXXXX路口被害人刘XXXXX租赁居住的房屋内,先后强行与刘XXXXX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XXXXX供述:2015年12月9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王XXXXX一起吃过饭后回我们住的地方,走到杞县城关镇南关大街XXXXX村东面的路口时,王XXXXX跟我说去楼上刘XXXXX住的地方和她说说话,王XXXXX撞开门进去,我也跟着进屋里了,王XXXXX就捞刘XXXXX的被子,我也捞了,把被子掀开,王XXXXX用手摸刘XXXXX,我也摸,刘XXXXX不让摸,她就推我和王XXXXX,让我们滚,当时刘XXXXX没有穿裤子,我把她的裤头脱下来,我的裤子没全脱掉,我掏出我的阴茎趴在刘XXXXX身上朝刘XXXXX的阴道里插,刘XXXXX推我,王XXXXX按住刘XXXXX的手和腿,不让她动,我的阴茎在刘XXXXX的阴道里插了几分钟,我把精液射在她的阴部口处了,我起来后王XXXXX趴她身上一、二分钟就起来了。
2)王XXXXX供述:2015年12月9日22点多,我和李XXXXX吃过晚饭,我们都喝了些酒,步行往杞县南关XXXXX路口走,刘XXXXX就在XXXXX路口北侧的一栋楼上住,我们说去刘XXXXX那里看看,我用胳膊把刘XXXXX的房门撞开,我和李XXXXX就进了刘XXXXX的房间里,刘XXXXX问是谁,我说是你XXXXX哥,我和李XXXXX捞刘XXXXX的被子,刘XXXXX上身没有穿衣服,我就去抓刘XXXXX的手和脸,我想去亲她,她挣扎,用手推我,甩我的手,这时,李XXXXX解开了自己的腰带,把裤子往下退到大腿处,他就趴在了刘XXXXX的身上,这时,我转到了刘XXXXX的脚头,抓住她的脚,李XXXXX就在刘XXXXX的身上前后动,应该是在发生性关系,我把手松开,在床边转了转,李XXXXX在刘XXXXX身上动了有三、五分钟,就起身了,我看着他们发生关系心里痒,也想和刘XXXXX发生关系,我把我的裤子拉链拉开,把我的阴茎掏出来,往刘XXXXX的身前去,搂住刘XXXXX,因为我刚动包皮手术不久,我的阴茎没有硬起来,还没有插进她的阴道我就射精了,射到她床上了。
2、被害人刘XXXXX陈述:2015年12月9日晚上,我在住的地方休息,就穿了件内裤,大概在10点多钟的时候,我听到我宿舍门口有人说话,正准备穿衣服时,我的宿舍门被跺开了,然后进来两个年轻人,他们说话了,我知道是李XXXXX和王XXXXX两个人,我赶紧坐了起来,没想到李XXXXX上前就把我的被子掀一边了,同时李XXXXX就顺势把我摁倒在床上,王XXXXX也往我床上一趴,身子压住了我的腿,李XXXXX这时就开始解他自己的腰带,我使劲用脚跺他,把李XXXXX和王XXXXX跺一边了,接着李XXXXX趴在我身上,王XXXXX捞着我的胳膊,李XXXXX把他的裤子往下一退,强行把他的阴茎插入我阴道里,李XXXXX插进来后,他就用两个手摁着我的两个手,王XXXXX就到床下,用手把我的两腿掰开,当时我使劲反抗,几分钟后李XXXXX就射精了,并且射到我的阴道里面。李XXXXX把我强奸以后,王XXXXX就开始强奸我,我也反抗了,但是当时我已经筋疲力尽,推不动王XXXXX了。然后王XXXXX就强行把我强奸了,王XXXXX强奸我时,没强奸几下就射精了,射精没有射到里面,射到我的阴道口处了,他的精液顺着我的阴道口流到了我的床单上。他们走后,我给王XXXXX打电话把我被强奸的事说了。我又给张XXXXX和刘XXXXX打电话,我给刘XXXXX也说了我被强奸的事。张XXXXX过来后,我就用张XXXXX的手机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王XXXXX证明:2015年12月9日23时,刘XXXXX给我打电话,说她被强奸了,我给张XXXXX打了电话。我到现场时,刘XXXXX他们已经报警了。
2)张XXXXX证明:2015年12月9日23时,刘XXXXX打电话让我过去,没说啥事。我给王XXXXX打电话,知道刘XXXXX被强奸了。我去后刘XXXXX说被以前的两个同事强奸了,然后刘XXXXX就用我的手机报警了。
3)刘XXXXX证明:2015年12月9日23点多钟,刘XXXXX给我打电话说她被强奸了,等我到她住的地方,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
4、书证
1)现场照片显示,门后插头弯曲;床上有可疑斑迹;地上有卫生纸。
2)刘XXXXX诊断证明记载,处女膜2点、9点、7点、11点处陈旧性裂伤,于阴道口、阴道内提取三份标本。
5、开封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刘XXXXX卫生巾上可疑斑迹、刘XXXXX阴道擦拭物为李XXXXX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床单上可疑斑迹、地面上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为王XXXXX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
6、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提取床上单子上面的可疑斑迹1份;垃圾斗附近地面上的卫生纸1份。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二被告人轮奸刘XXXXX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XXX、王XXXXX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XXX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轮奸情节以及被告人王XXX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XXX是一般强奸犯的共犯且系从犯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被告人王XX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XXXX
审判员  谢XXXX
审判员  张XXXX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XX
律师说法:
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强奸(或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轮流与一个或几个女子自愿发生性交的,不是轮奸,而是聚众淫乱行为。
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具体《刑法》中的罪名只有强奸罪,没有轮奸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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