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车辆出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5    作者:耿武杰律师
车辆出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XXXX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XX19XXXX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X19XX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洪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XXX19XXX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与被告陈XX、苏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叶XX与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洪XX及被告苏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XXXXXXXXXX时许,被告陈XX驾驶被告苏XX所有的X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载黄X、黄XX沿XXX线由北往南行驶至XXXXX线XX村路段弯道翻车,造成黄X、黄XX及货车所载蔬菜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为: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黄XX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被送入XXX市第X医院住院治疗XX天,并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X级附加X级,取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XXXX元。该事故给原告黄X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陈XX、苏XX共同赔偿原告黄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XXXXX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一、其与原告黄X共同受雇于郭XX、洪XX、郭XX、郭XX等四人,共同收购蔬菜,本案事故发生于其二人受雇的工作期间,故事故责任应由雇主郭XX等四人承担。二、原告黄X诉求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标准,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事故发生后,其有为原告黄X垫付医疗费XXXXX元。
被告苏XX辩称,其虽然是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但事故车辆已于XXXX年以XXXXX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陈XX,并已经实际交付被告陈XX支配使用,其并没有从事故车辆取得任何利益,故其对原告黄X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XXXXXXXXXX时许,被告陈XX驾驶X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原告黄X及案外人黄XX沿XXXXX线由北往南行驶至XX村路段弯道翻车,造成原告黄X、黄XX受伤和货车及货车所载蔬菜损坏的后果。XXXXXXXX日,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对该事故做出第X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黄XX均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即被送往XX市第X医院治疗,于XXXXXXXX日出院,期间共住院治疗XX天,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2.注意头部头皮瓣保暖,保持伤口干燥、清洁;3.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固定X周,坚持患肢功能锻炼;4.定期骨折术后X周、X个月、X个月返院复查X线,X年后返院取出右尺骨及右拇指内固定物;5.建议继续休息X周。
XXXXXX日,原告黄X自行委托XX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后续取内固定所需医疗费用进行鉴定。XXXX司法鉴定所于XXXXXX日,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X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X的伤残等级评定为X级附加X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X后续取内固定医疗费用约需XXXX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对原告黄X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黄X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XXXX司法鉴定中心经评定后,于XXXXXX日出具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黄XXXXXXXX日因交通事故致其右额颞部皮肤缺损并颅骨外露,头皮血肿,右眼外眦裂伤等损伤,后遗右额颞眶部皮损遗留面部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XXcmX以上,右眼睑外翻畸形致右眼睑轻度闭合不全,分别构成交通事故X级、X级伤残;2.被鉴定人黄X,后续取内固定的医疗费用约需XXXX元。
另查明,X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苏XX,实际所有人系被告陈XX,该车系被告陈XX向被告苏XX购买所得,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被告苏XX提供的被告陈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以及原、被告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XX驾驶XXXXXXX号普通货车搭载原告黄X及案外人黄XXXXXX村路段事故弯道翻车,造成原告黄X及案外人黄XX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黄X因该事故所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陈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XX主张其受雇于郭XX、洪XX、郭XX、郭XX等四人,涉案事故系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所发生,认为原告黄X的损失应由郭XX、洪XX、郭XX、郭XX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陈XX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黄X要求被告苏XX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苏XX辩称,其于XXXX年以XXXXX元的价格将X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转让给被告陈XX,但未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并提供被告陈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被告陈X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X也当庭确认X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系其向被告苏XX购买所得,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苏XX与被告陈XX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黄X主张被告苏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黄X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之主张,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方可予以认定并支持。本院根据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并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XX市上一年度的统计公报数据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对原告黄珍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认定如下:
一、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如下:
1.医疗费。原告黄X诉求医疗费XXXXX元,并提供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医疗费发票、XX市第X医院病人医疗费用证明单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陈XX辩称,原告黄X未提交相关的医疗费发票证明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且原告黄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郭XX、洪XX、郭XX、郭XX等四人全部垫付,原告黄X并未实际支出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故其无需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赔偿责任。被告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本院根据原告黄X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XX市第X医院出具的病人医疗费用证明单及相应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依法确认原告黄X的医疗费损失为XXXXX元。至于被告陈文墨主张原告黄X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XXXXX元是由案外人郭XX等人代为支付的,原告黄X并未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故其无需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处理的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法律关系,原告黄XXX市第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XXXXX元,有XX市第X医院出具的病人医疗费用及相应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外人为原告黄X垫付该部分医疗费用的行为在原告黄X与案外人之间形成不同于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另一层法律关系,该垫付行为并不构成免除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即被告陈XX侵权责任的事由,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陈XX的该项抗辩事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黄X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XX元/天×XX天),并提供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欲予佐证。被告陈XX、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XX天,有相应的出院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主张按照XX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未超过XX市国家公务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为XXXX元(XX元/天×XX天)。
3.护理费。原告黄X诉求护理费XXXX元,并提供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欲予佐证。被告陈XX、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XX天,有相应的出院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主张按XX元/天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损失并未超过当地护工人员的日平均工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X的护理费损失为XXXX元(XX元/天×XX天)。
4.交通费。原告黄X诉求交通费XXX元。被告陈XX、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XX天,确需产生交通费,本院综合当地的公共交通消费水平,酌情以XX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XX天的交通费损失。故本院酌情确认原告黄珍的交通费损失为XXX元(XX元/天×XX天)。
5.营养费。原告黄X诉求营养费XXXXX元。被告陈XX辩称,原告黄X诉求的营养费金额过高。被告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珍因X故受伤住院治疗XX天,其伤情经鉴定构成X级附加X级伤残,确需加强营养,其主张加强营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本院综合原告黄X的伤情及其治疗情况,酌情确认其营养费损失为XXXX元。
6.后续治疗费。原告黄X诉求后续治疗费XXXX元,并提供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鉴(XXXX)临鉴字XXX号鉴定意见书欲予佐证。被告陈XX、苏XX均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后续取内固定物的费用约需XXXX元,有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书及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司鉴(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黄X的后续治疗费为XXXX元。
二、误工费。原告黄X主张其因本起事故受伤,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日,共XXX天,诉求误工费XXXXX元(XXX元/天×XXX天),并提供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欲予佐证。被告陈XX辩称,原告黄X诉求的误工费明显偏高。被告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XXXXXXX日因事故受伤,其伤情于XXXXXX日被XXXX司法鉴定所评定X级附加一处X级伤残,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黄X自受伤之日持续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天数为XX天。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根据XXXXX月国务院《关于扩大XXXXX区范围的批复》、XXXXXXXXX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XXX次会议《关于XXXXXX日前制定的XXX区法规在扩大后的XXX区适用的决定》的精神,XXXXX区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本市法院从XXXXXX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者为XX户籍的统一按照城镇标准适用。原告黄XXXXXXXXX社村的居民,其主张的误工费可参照XXXX年度X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XXX元/年进行计算。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X的误工费损失为XXXXX元(XXXXX元/年÷365天×XX天)。
三、残疾赔偿金。原告黄X诉求残疾赔偿金XXXXXX元(XXXXX元/年×XX年×XX%)及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X元(XXXXX元/年×XX年×XX%÷X),并提供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X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欲予佐证。被告陈XX辩称,原告黄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XXXX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被告苏XX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的伤情先后经XXXX司法鉴定所、X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X级附加X级伤残,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根据XXXXX月国务院《关于扩大XXXXX区范围的批复》、XXXXXXXX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XXX次会议《关于XXXXXX日前制定的XXX区法规在扩大后的XXX区适用的决定》的精神,XXXXX区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本市法院从20XXXX日起,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者为XX户籍的统一按照城镇标准适用。原告黄XXXXXXXXX社村的居民,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可参照XXXX年度XX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XXX元/年计算,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黄X的残疾赔偿金为XXXXXX元(XXXXX元/年×XX年×XX%)。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黄X之母杨X在其定残之时为XX岁,系原告黄X的抚养对象,故原告黄X诉求其母杨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原告黄X所提交的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知,杨X共育有XX女,抚养义务人共有X人,原告黄X主张按照XXXXX元/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未超过XXXX年度XX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黄X主张其母杨X所需的被抚养年限XX年,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黄X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XXXX元(XXXXX元/年×XX年×XX%÷X)。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X的残疾赔偿金为XX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X元)。
四、鉴定费。原告黄X诉求鉴定费XXXX元,并提供XXXX司示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欲予佐证。被告陈XX、苏XX均未提出具体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黄X主张的鉴定费损失XXXX元,有XXXX司法鉴定所开具的鉴定费发票予以佐证,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XXXXXX元【1.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费用XXXXXX元(包括医疗费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交通费XXX元、营养费X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元),2.误工费XXXXX元,3.残疾赔偿金XXXXXX元,4.鉴定费XXXX元】。同时,原告黄X主张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X级附加X级伤残,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被告陈XX辩称,原告黄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被侵权自然人或其亲属基于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救济和补偿。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身体健康权的受损害程度、职业、年龄、性别和家庭状况等因素,也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负担能力,同时还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受诉法院所在地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本案中,原告黄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X级附加X级伤残,的确给其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黄X的伤残程度及被告陈XX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酌情确认原告黄X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XXXXX元。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黄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XXXXXX元(XXXXXX元+XXXXX元),该损失应由被告陈XX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支付赔偿款XXXXXX元;
如果被告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XXXX元,由被告陈XX负担XXXX元,由原告黄X负担XX元,款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XXXXX
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导致机动车名义上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出现。应当根据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责任主体,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加以把握。本案中,虽然登记车主是苏XX,但该车于XXXX年出卖给陈XX并交付使用多年,本案发生时苏已不再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因此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牛彩红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市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