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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看守所或监狱被其他犯人殴打,看守所或监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事因 疑犯仓中遭毒打受了伤
2000年11月21日凌晨,涉嫌奸淫幼女的河源东源县男子吴某被警方抓获,随后被关进东源县看守所三号仓,与犯人周某、潘某同仓,吴某进来时身上就带着伤。同日早上,睡在上铺的吴某下床,不慎踩到潘某身上,潘某大怒,一脚将吴某揣翻在地上。谁知吴某倒地后就昏过去,且口吐白沫,四肢抽筋,潘某吓了一跳,手忙脚乱给吴某按穴位,吴某才醒来,经此一闹,潘某也不敢随便对吴某动武了。但第二天早上,吴某起来后竟大摇监仓铁门,吵闹着要回家,潘某和周某大声喝骂说影响他们休息,但吴某继续吵闹,两人便上前抓住吴某拳打脚踢。同月23日,周某和潘某又以吴影响其休息,继续大打出手,打上瘾后甚至将吴某抬去浸冷水,还用脚踩吴某的胸部和将吴某捆绑。遭到这些非人对待后,吴某满身伤痕,特别是脚部伤势更为严重,无法走动。
起诉 公安未及时救治成被告
同年12月7号,河源市人民医院诊断认为吴某双脚感染,有败血症,建议其住院治疗。看守所感到事态颇为严重,遂于12月8日将情况向上级报告,但没有得到处理的答复。同日,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将吴某放回家中,此时吴某已是奄奄一息,第二天凌晨,吴某因为伤势恶化死在家中。法医鉴定后得出结论,吴某因被打受伤导致感染,致使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发后,看守所的主管部门东源县公安局支付了5000元,作为丧葬费用。随后,打人者周某、潘某被分别被法院判刑,但死者家属并不罢休,认为吴某不管是否有罪,他的生命健康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吴某的死亡是看守所没有及时救治导致。因此,家属将东源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吴某死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判决 不履行义务公安要赔钱
河源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导致吴某死亡的损伤一部分在吴入仓前就有,但也有部分是被同仓犯人殴打所致,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看守所有责任救治人犯的伤病。然而看守所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消极性质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故对吴某的死亡,看守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应该由其上级部门东源县公安局承担。于是,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东源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10432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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