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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几个小问题, 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3)

发布日期:2018-04-02    作者:沈玉潮律师
每天几个小问题,
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3)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有哪些?由谁来决定?
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哪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己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同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的原则,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不会拒绝此种方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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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何时能够确定?
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即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评估时间是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评估时点”,具体是指运用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格的成交时期不同,这就需要把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修正在某个统一的时间上,而这个统一的时间即是估价时点。
3、征收补偿决定何时能够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即,强制执行有以下前提条件的要求: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也即已经完成了“先补偿”。
【2】在完成“先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未能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4】市、县级政府想要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则必须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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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判断土地性质?
【1】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土地性质
一般情况下,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判断
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来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归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根据土地证来判断土地性质
土地证,指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有三种,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根据自己所有的土地证来判断土地的性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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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询土地档案来判断土地性质
土地档案,是一种用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土地的各种信息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可以通过查询土地档案判断土地性质。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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