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告诉你医院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的医疗费应当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4-17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推荐以下案例:你可以了解到医疗纠纷起诉法院后,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主张医院应赔偿医疗费,但医院辩称患者为治疗原发疾病产生的治疗费,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应当赔偿,只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产生的医疗费,医院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2007年汤某因上腹不适,前往被告某医院治疗。病理检查诊断为腺癌。次日,汤某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入院时诊断为胃癌。被告医院对汤某拟行“剖腹探查备胃癌根治术”,术中发现汤某“近端空肠系膜上见散在转移灶,肠管粘连、成角,近端肠管轻度扩张”,医生向汤某家属交待病情后,对其施行了“部分空肠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提示:空肠粘连,粘边处见癌细胞浸润。同年1月21日,汤某出院。
2007年3月13日,汤某前往南通市肿瘤医院诊治,作X线检查提示:贲门改变,癌变可能,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粘膜纹完整,未见明显狭窄及充盈缺损。3月28日,汤某取出其在被告医院的病理切片到肿瘤医院会诊,会诊报告提示:贲门腺癌,空肠系膜炎。
汤某出院后,将初次诊疗的被告医院告上法庭。
原告汤某诉称,我被诊断为(贲门)腺癌后,被告医院在行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擅自作主切除了我部分空肠,却未将癌症的原发病灶切除,致使我三个月内第二次行胃癌根治术。被告的诊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经济上也造成极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892.42元。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市医学会已鉴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且认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故应当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汤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如果被告医院在对汤某手术中,有效实施胃癌根治术,汤某所需花的医疗费才是其所应该支付的治疗费,除此以外的费用应当视为因被告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参考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依据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施行同样手术的最低医疗费用,结合鉴定结论,依法确认治疗汤某原发性疾病医疗费用为10000元。汤某在海安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报支费用6877.24元,应从总损失数额中予以扣减,不应重复计算。 据此,被告医院应赔偿汤某的医疗费为 17538.88元。此外,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依法予以核定或酌情确定。
原标题:原发病灶未切除导致再手术 癌症患者起诉医院获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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