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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协议离婚但在法院快速调解离婚成功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8年离婚案件
    无法协议离婚但在法院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8-5-7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男方
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桂占庭长。

本案2018-4-9立案,双方离婚时间2018-5-7,历时不到一个月,鼓楼法院速度就是快!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戒指、洗衣机、照相机归我方,其他归对方
          

    三、对方支付我方1万元折价款
    四、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庄荣华律师的鼓励下及时诉讼离婚,彻底明白了无法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越快进入诉讼越早能够离婚。
     本案在家中协议离婚多次,但是对方反反复复双方无法彻底协议离婚,在法院阶段对方仍然多种方案均不愿意妥协,最终仍然在一次开庭即全面调解离婚。其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夫妻共同争议,但是最终庄荣华律师也争取到双方和平分手。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财产基本双方能够接受。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提示:
离婚是比结婚更大的事情。

结婚可能只要考虑感情这一个纬度,离婚可能要还要直面解决财产(婚前、婚后、共同、部分的交集),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债权债务,赔偿补偿。

判断律师的能力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但经常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一旦面临感情问题或者婚姻感情问题,人们就很容易失去智慧陷入情绪对抗和发泄,而婚姻生活仅仅是人生的一部分,寻常的生活经验法则乃至寻常的工作经验法则提炼出的道理,也能有效的解决离婚各种复杂问题的逻辑支撑,简言之,别被感情因素干扰了自己其他诉讼利益的判断。

【引言】
       因认为债务人龚某和妻子王某离婚协议条款涉嫌逃避债务,吴某将龚某与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龚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4322日登记结婚,于20134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龚某与妻子王某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项对财产分割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楼房,男方名下捷达牌汽车一辆,男方个人的衣物,婚姻存续期间以男方为被保险人保险产品,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房屋的配套地下车库及房屋内的所有家用电器、家具,女方名下东风本田汽车一辆,股权、股票、债券、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购买或朋友馈赠的字画、收藏品、首饰、手表、奢侈品,摄影摄像设备,宠物,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以女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2013年,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20139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龚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4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122日,吴某与龚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龚某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吴某申请恢复执行,201611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龚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后吴某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龚某与王某于2013422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龚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龚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吴某对龚某享有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吴某对龚某具有债权人资格。关于吴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吴某于2014122日的谈话中得知龚某离婚的事实,但难以证明吴某知道龚某与王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情况,龚某主张其已经向执行法官及吴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龚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的起诉未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
 
  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龚某系分别于2007年、2008年从吴某处借款共计400万元,至2013916日判决做出时尚有464余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偿还,该借款事实发生于龚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二人离婚之后,时间长达六年之久,龚某与王某以不知道吴某会起诉为由抗辩,该理由难以成立。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龚某仅享有一辆价值较低的捷达轿车并承担债务,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行为。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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