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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10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桑XX,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7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桑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拨打报警电话举报窦某某开设在本区商城路XXXXXX楼的双城网咖网吧内有赌博机为要挟,从窦某某处勒索得人民币4,000元。
2017228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朋友在本区林德路XXXXXX楼林德网吧内玩赌博机输掉钱款为由,向该网吧负责人沈某某发送威胁短信,并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该网吧有赌博机等方法进行要挟,向沈某某勒索钱款。
同年310日,被告人郑某某至本区上南路、杨思路路口的维也纳国际酒店2楼从沈某某等人处取得勒索钱款人民币70,000元,后即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而未能得逞。
20173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自愿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4,000元,帮助被告人郑某某退赔给被害人窦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窦某某、沈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吕某某、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委托书照片,相关短信截屏、微信截屏记录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所用手机号码的报警记录单,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收条、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七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犯罪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退赔在案的钱款应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缴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13日起至20185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的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窦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XX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谈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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