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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06-27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原告罗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毅雄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逊、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8月13日生男孩罗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把持家庭经济,性格乖戾,时常无端指责原告,从不考虑原告的感受,经常到原告单位领导和同事中随意诬陷原告品质,致使原告心力交瘁。原告多年来哀求被告过安分日子,同时把家庭财产透明化,但被告置若罔闻,现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婚生小孩罗某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相互了解,彼此爱慕。婚后原告沉迷牌局,被告鼓励原告考研。2006年9月,原告开始在广西师大读研,被告全力支持原告读研期间的学习生活开销。原告研究生毕业后,被告全力资助原告落实工作。被告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全心全意抚养、教育小孩,原告所述完全与事实不符。原告现今提出离婚是因其见异思迁,另有所爱,虽然原告的出轨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但被告仍然愿意原谅原告,维系家庭的完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8日生男孩罗某某。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稳定。2006年9月,原告开始在广西师大读研,毕业后,被告全力协助原告落实工作。近年来,原、被告因分属两地工作致使夫妻感情有所变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稳定,近年来双方因分属两地工作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目前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注意沟通,以诚相待,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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