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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日期:2018-07-04    作者:许剑律师
 1、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被告经征婚相识,同年6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二人均是再婚,原告婚前已有一女。婚后,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生育一女姜某某。后来,原、被告因性格及生活习惯有差异,导致双方常因此发生口角,原告认为自己身心受到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另,原告婚前已有一女汤某某,由原告抚养。 
再查明,原、被告于婚前购买商品房一套,婚后,被告单位给其分配集资住房一套。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达5年,且婚后于2013年生有一女,女儿在原告诉讼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双方结婚已达5年之久,有足够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具有感情基础,虽然在本院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度同意离婚,但本院认为,离婚的前提是感情破裂,双方在女儿出生后发生矛盾较多实际上是双方沟通较少,影响双方感情,原、被告双方均为有知识、有文化、有正当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且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姜某某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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