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没有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风险大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我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被告姜先生位于北京市的一处回迁房屋,经过一番协商,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出资60万元购买姜先生的该房屋,合同签订后,我将60万元购房款交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姜先生,我支付购房款后就搬进了该回迁房居住,然后坐等姜先生取得产权证书后为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我等待的过程中,某天,法院将我住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后来我才知道是姜先生欠王女士生意货款80万元,王女士将姜先生起诉至法院,并对姜女士名下的房屋做了财产保全。无奈之下,我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产权归我所有。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姜先生在北京市有一处回迁房,虽然已经入住,但是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李先生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被告姜先生位于北京市的该处回迁房屋,经过商定,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出资60万元购买姜先生名下的该出回迁房,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将60万元购房款交给了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转交给姜先生。随后李先生也就搬进了诉争房屋居住,就在等待姜先生取得产权证书后好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法院来到了诉争房屋,要将房屋查封,这是李先生才得知是被告姜先生的债权人为了讨债将姜先生告上法庭,并对该处回迁房做了财产保全。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确权纠纷,根据我国不动产公示登记制度,向这种回迁房,双方还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开发商,如果要确权,理应确权给开发商,所以本案中李先生请求产权归属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所以购买尚未做公示登记的房屋具有很大的风险,买房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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