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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涉嫌盗窃案的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概要】
XX2018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2月刑满释放。20182月因涉嫌入户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拘留期间,XX认为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联系家人为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案件存疑】
1XX的四次供述中,其中前两次承认盗窃了一条烟、纪念币、金佛吊坠,经公安机关初步估价价值三千余元。后两次的供述中只承认盗窃了一条烟,经鉴定价值为250元。其辩解前两次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时做出的。
2、证据中有一监控视频截图,能证明XX在走出受害人家时手中拿着一长条状物品。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有涉案“被盗”物品均没有找到。
【辩护意见】
1、对侦查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律师支持XX向驻看守所检查室及时反映并请求拍照固定证据,同时向办案检查官反映请求监督核查。
2、因证据不足,对纪念币、金吊坠等物品依法不能予以认定。
3、因是入室盗窃,但涉案数额仅为250元,考虑到XX累犯情节,依法判处XX6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法庭判决】
公诉机关起诉书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仅对涉案物品一条烟价值250元进行起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610个月。法院判决:判处XX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中,公诉人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所以庭审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法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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