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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8-09-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先生起诉称:2006年5月,我在甲市XX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商铺,等到开发商向我交付房屋时,我才知道该商铺与我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不一致,所以我要求退房,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所以请求法院撤销我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我所交的全部购房款及签订合同日到返还购房款日的全部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开发商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5月。原告高先生和被告甲市XX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高先生出资50万元购买XX开发商修建的某楼盘底商一套,当时合同里约定的底商高度为33.6米,商铺内只有一条梁柱,高先生当时觉得很满意,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万元。2007年6月,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高先生发现商铺内除了一条梁柱外,还多了两条很粗的排水管道,并且排水管道没有在墙角,且层高也并非有3米。高先生觉得所交房屋和合同约定的严重不符,违背了自己当初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自己对合同也存在重大误解,所以便找开发商协商退房一事,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告高先生和被告甲市XX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
  五、律师点评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的交易时期房预售,签订合同时标的物尚未建成,所以买受人只能通过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模型等来了解房屋的情况,因此原告高先生在本次交易中也就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开发商所交付的商品房谁能使用,但是确实和合同约定的存在差异,使整个商铺的布局显得很压抑,显然不符合原告高先生购房时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所以法院对于原告高先生主张其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空间结构存在重大误解的诉请应予支持。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主要有:构成重大误解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发生重大误解主要是,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相对人的误解以及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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