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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师指导之四:法的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在准备司法考试复习法理学时,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你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以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是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括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程序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的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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