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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龙、赵某璞等以售卖或回收藏品为名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8-09-26    文章来源:湖北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龙、赵某璞、王某、李某红招聘被告人李某燕、李某某、刘某艳、李某丽等9人为“话务员”,并在网上购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由“话务员”以“中国金币总公司”或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团伙通过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证金。如遇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话务员”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话务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话务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话务员”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话务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被害人将钱款支付给顺丰速运公司后,顺丰速运公司按照与李某龙、赵某璞签订的月结协议将钱款打入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李某龙、赵某璞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78742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龙、赵某璞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并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对李某龙、赵某璞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售卖或者回收藏品为名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收藏品投资市场较为火热,本案被告人正是抓住了被害人期望通过投资收藏品获取巨额回报的心态,在全国范围内大肆进行电话诈骗。在此,提醒广大收藏爱好者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藏品,切勿被高额回报所蒙蔽,落入骗子精心设计的圈套,造成自身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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