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律师建议:对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单位,法律也应说“不”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增加单位犯罪
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对现实中存在的单位恶意透支行为,不能追究单位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只能按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
实践中,不乏个别私企老板利用其对员工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力以及对员工个人信息资料的掌握,而以员工名义申办信用卡归公司使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完善规定将单位作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
首先,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信用卡的无担保性使得单位有动力以申办信用卡来增加其流动资金量;其次,单位恶意透支行为相对于自然人恶意透支而言,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大量员工信息被盗用,卡片数量更多涉案金额更大;最后,对单位恶意透支行为予以犯罪化可以更加全方位地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