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剖宫产后新生儿死亡,医院被判定承担70%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01 作者:姚雷律师
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17日到被告某医院生产,于2016年3月20日进行”低颈式剖宫产术”。入院诊断:孕1产0孕39+6周纵产式LOA待产、胎膜早破。出院诊断:孕1产0孕40+2周纵产式LOA剖宫产、胎儿宫内窘迫、胎盘早破。新生儿出现呈苍白窒息,1分钟Apgar评分3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医疗过错在隋某之女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医疗纠纷尸检报告书》中认定:原告何某之女系因胎儿宫内窘迫,羊水吸入和肺炎导致窒息死亡。被告医院庭后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同意,经另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的过错在被申请人的损害后果中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被判定承担70%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院处置不当导致新生儿死亡后果的发生,根据医学鉴定意见,医院在何某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故确定医院对死亡造成原告何某、林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新生儿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可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八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包括两个要素:出和生。”出”即脱离母体;”生”即脱离母体后存在生命,就是有生命体征。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可证明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的,之后新生儿死亡,故新生儿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原告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请求被告支付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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