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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杨军军律师
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的无罪辩护
杨军军律师按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雄某在出卖枪管时已认识到自己在给人家出卖枪管,故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呈请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雄某,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范某在广州惠州某地的小区里开了一个贸易工作室,后雄某的父亲雄大在与范某闲聊间无意将自己即将大学毕业面临找工作的雄某介绍到范某处工作,可雄大不曾料想到范某是个唯利是图、干着非法买卖枪支部件勾当的家伙。雄大的此行为无形中无异于将自己的宝贝女儿雄某往火炕上推。幸好,范某一直没有告诉雄某自己在出卖的是枪支部件。
辩护人所做的工作:
此案本辩护人接手上,积极开展相关辩护工作。多次会见雄某,告知雄某她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她面对金华市公安局的民警的审讯应当实事求是地把事情说清楚。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在得知公安机关不愿意给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本人所了解到的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呈请不予批准逮捕雄某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时,认为本案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批准逮捕,通知公安机关给予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后该案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案处理。犯罪嫌疑人
 雄某被无罪释放,作为律师,我也开心地笑了。

 
附法律意见书:
     呈请不予批准逮捕雄某的法律意见书
金华市X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接受雄某父亲雄大的委托后,依法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雄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雄某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经多次到金华市看守所会见雄某,充分听取了雄某对案情的陈述,本辩护人特呈请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考虑:
1、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雄某不构成犯罪。据雄某陈述,自2016年某月某日,雄某到范某处工作后,她自始至终不知道范某在网上销售的“不锈钢精密管”系枪支的部件。据雄某向辩护人陈述,她一直在范某处从事的工作是“快递单”打印工作——快递单打单软件为名叫“极速软件”,此软件与招揽生意的“聊天软件”是相对独立的。她并没有用淘宝聊天软件与购买方进行网上聊天沟通,其在主观上对于“不锈钢精密管”用于制造枪支的作用并不知情,她也就不存在故意的心理,其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她涉及本案是因她涉世不深为坏人所利用所致。
2、公安机关在向辩护人介绍相关案情时认为雄某系客服工作人员,认为她的工作是通过淘宝聊天软件与购买“不锈钢精密管”的人进行聊天.但本辩护人在会见雄某时,雄某明确告诉本人她不是客服,同时她告知本人从事客服工作的人大概有4-5人,她与其中一客服在QQ上聊天时,那4-5人的客服告知雄某“他们人在河南”。辩护人怀疑是否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时作出了“雄某即为客服”的错误判断。
3、本人在两次会见雄某后,均认为雄某系一涉世不深,思想单纯,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姑娘,其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不锈钢精密管”系枪支部件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作出正确的判断;辩护人也恳请检察官能去看守所提审雄某。
  综上,辩护人请求人民检察官对雄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雄某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请审查,并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书上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万分感谢。
               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
                                       杨                     杨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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