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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内电梯广告费是否合理?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

  某小区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小区内所有电梯广告租给该公司,每部电梯每年收取3000元租金。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小区业主要求该笔租金归业主所有。

  【分歧】

  对于该笔租金究竟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租金应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维护电梯运营,有权将小区电梯出租并收取广告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等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出租,也无权收取电梯广告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属该条规定中的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当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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