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7 作者:张梅律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程序,商务部决定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调查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集中尚未实施的,商务部可以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采取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同时,《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还规定,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设立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构成经营者集中,设立后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律师认为,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企业市场行为之一,过度集中会形成垄断,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抓手。由于中国《反垄断法》出台时间短,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此前实施的2009年出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存在着审查程序缺乏中立性、公开性,经营者、潜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性保障有待完善,对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缺乏分析等问题。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框架与内容已不囿于原《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着眼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全面化、精细化之大背景,《征求意见稿》可称得上商务部以《反垄断法》为纲,综合自2009年以来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系列办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为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制定的全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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