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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多次暴打孩子 是否还有监护权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例简介:父亲多次暴打孩子    
邓某与陈某2003年结婚,次年儿子小嘉出生。邓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依协议小嘉由陈某携带抚养.2012年以来,陈某经常对小嘉进行打骂,小嘉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特别是2014年以来,陈某对小嘉的打骂升级,导致小嘉萌生跳楼自寻短见想法,陈某还嘉胁小嘉不得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惩罚。母亲邓某得知小嘉被打后,曾多次劝告陈某不要再打孩子,但陈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对小嘉打得更厉害。小嘉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小嘉不但身上有伤,并且患上了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多次遭遇家暴,小嘉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影响由于小嘉尚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邓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法律庇护,同时提起变更小嘉抚养权诉讼。
法院判决:中止父亲对孩子的监护权
7月4日,因陈某对小嘉实施家暴,母亲邓某来到法院要求法院给予母子二人法律保护并变更孩子抚养权,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承办该案的法官先后到小嘉居住的社区和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公安合作备忘录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邓某、小嘉实施谩骂、侮辱、嘉胁、殴打;二是中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小嘉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裁定的有效期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最长时限---6个月。
律师说法:父亲多次暴打孩子,是否还有监护权
由于部分群众法制意识较差,不少家庭仍认为被家暴了是件‘家丑’之事,很少外扬,以致许多被家暴的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人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因陈某对小嘉实施家暴,法院应当中止陈某对申请人小嘉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当陈某施暴情形消失后,陈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恢复其监护权和探视权申请。当然,陈某权益限制期间,也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探视申请,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在法院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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