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学生在校期间打架斗殴,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1与刘佳亮系长龙小学学生,20186119时许,课间休息时在教室刘佳亮将王某1殴打,用手掐其胳膊,用拖布杆打其头部,致王某1受伤入院治疗9天,花费门诊费188元,住院费4064.73元,前郭县医院出院诊断:左侧颞部、头部头皮挫伤、胸壁挫伤,住院后要求和注意事项:注意休息,出院后继续治疗。另查明,在之前二人的学校生活中,刘佳亮多次对王某1进行殴打,致使王某1脸上留下一道伤疤。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龙小学赔偿王某1医疗费4252.73元,护理费1261.08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613.73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王某1系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长龙小学应当承担责任的4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前郭县长龙乡长龙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王某2645.49元。
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