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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装修费用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王丽侠律师


 
一、案情回顾
王某由于工作需要,在工作地点附近租了一处房子,租期两年,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想把房子装修一下,在经过房东的同意后,找来装修公司把墙粉刷了一遍后又贴了自己喜欢的壁纸,装上了空调、吊灯、窗帘。两年后租赁合同到期,王某找来房东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补偿房屋装饰物产生的费用,房东认为装修是王某的主意不应由自己承担这笔费用,由此两人产生分歧,遂王某把房东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
   在法律上,装修的装饰物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未形成附和的部分,例如上述案例中空调、吊灯、窗帘,除了双方约定,它们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王某所有;还有一类是已经形成附和的部分,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粉刷层、壁纸,除了双方约定,它们连同房屋所有权一起归房东所有。问题在于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被解除或者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怎么补偿?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
(一)租赁合同期间届满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于形成附和的部分装饰物,无论其剩余价值有多少,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在此案例中,王某做的粉刷层和壁纸与房屋形成一体,归房东所有,且王某无权要求房东补偿。
(二)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因无效而终止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现存损失。
(三)合同解除
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和部分的装饰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价值如何分担因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理由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责任分担;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以上三种情形是承租人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对于装修房屋的装饰物的处理。那么,王某如果未经房东同意装修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装修房屋的装饰物,双方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约定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王某如果未经房东同意装饰房屋的,房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王某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总结
   上述案例中,王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取走吊灯、空调、窗帘等这些未形成附和的物件,但是粉刷层与壁纸已经与房屋形成一体的附和物,连同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东所有,而且王某也无权就附和物索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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