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没签合同风险大 擅自装修费用自担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张梅律师
2010年,张三租住其表姐在市区繁华地段的一处面积约45平的老公房,租金价格为每月3500元。因为是亲戚关系,一直未签房屋租赁合同。2015年10月,张三将房屋装修一番,花费共计1.5万元,并未告知表姐。2016年5月,张三表姐的儿子赵六提出,赵六上班太远,所以想搬到该房子居住,希望张三在一月内搬走。2016年8月,搬走的张三偶然得知,该房子已经租给了其他人,每月租金4500元。张三气愤,遂将其表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以及房子的装修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租赁合同合法解除装修费用自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从2010年起至2016年5月一直租住在该房子,形成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因一直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张三表姐有权随时解除租房合同,并给予了1个月的搬家时间。张三装修并未通知其表姐,属于擅自装修,装修费用由张三自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不定期租赁合同风险大 装修应经出租人同意
1.长期租房合同(6个月以上)宜采用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租期半年以上无书面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合同风险较大。依据《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约。承租人可以随时搬走,出租人在履行通知义务,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家期限之后,也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一直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将承担不定期租房合同带来的风险——房东给予合理的搬家期限之后,可以随时解除租房合同,有权要求张某搬家。张某装修的费用,因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属于擅自装修,应自行承担。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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