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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没有规定哪些条款,交了定金不想买房了才可以退房?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张静律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z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由以上规定可知,仅签订了认购书,而认购书对以上条款未约定清楚的话,发生争议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合同,定金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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