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受伤死亡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虽然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系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保险合同中也有“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约定,但公安机关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认定,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在实践中,电动三轮车也不可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且在王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也未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综上,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句容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王某身故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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