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与工资有哪些区别?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李丹律师
2014年,原告在被告**林场的工地上做工,双方约定按点工计价,原告做了40多天的工,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劳务费,但被告却没有履行承诺。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县劳动稽查大队追要劳务费均无结果,故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在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5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县城关林场工地上做工;完成工作量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1张;欠条上载明欠胡某人工工资55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该款至今未付;原告胡某等人曾多次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劳务费欠付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劳务,依法有权获得报酬,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在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5500元。
律师说法:劳务费与工资的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不同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1、从内容上分析
劳动合同关系下,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在内部劳动规则约束;根据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并根据劳动者的职级、能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劳动者服从于用人单位,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合同关系下,约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劳动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劳动者不受支付报酬一方的的管理,劳动者服从于合同约定的劳务事项,个人因与用人者之间存在这种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2.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而根据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在索要工资和劳务费时,运用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劳务费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工资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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