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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1-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创新  加强对新兴文化产业著作权的平等保护
  (一)基本案情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系《魔兽世界》开发者,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其中国大陆独家运营者。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以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游戏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当事人选择以游戏画面中的独立元素作为美术作品主张权利,符合独创性要件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被诉游戏由七游公司开发,分播公司独家运营,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动景公司提供被诉游戏下载,构成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七游公司、分播公司连带赔偿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500万元,动景公司对其中的25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从作品智力成果到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立体保护模式,首次回答了游戏界面能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特有装潢的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边界
  (一)基本案情
  创群机械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剥线机的推引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创群公司以东莞市典桢机械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拨杆”属于笔误。典桢公司不接受“拨杆”属于明显笔误的说法。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完整阅读涉案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并不能明显意识到瑕疵的存在,也不能就该瑕疵的修正得出唯一正确的解释,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拨杆”不能认定为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歧义,并非笔误。由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存在“拨杆推引夹爪做相互分开或靠近的位移”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创群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笔误的认定问题。该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需要从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出发,详细分析权利要求中存在的瑕疵属于笔误还是实质性错误,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法保护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创新
  (一)基本案情
  大自达株式会社拥有名称为“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的发明专利权。方邦公司制造、销售了8款屏蔽膜产品,大自达公司以该8款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邦公司销毁生产设备和模具、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272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自达公司涉案专利的“波纹结构”至少应当是:相对规则、相对明显、相对平滑的连续高低起伏波动结构,排除因绝缘层表面凹凸不平而自然导致的金属层无规律性高低起伏,亦排除不具有高弯曲性的大致平坦、锯齿形或连续的凹凸形结构。大自达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产品具有该技术特征,其主张方邦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不能成立。
  (三)典型意义
  专利权保护范围必须符合专利权产生时所公示的边界,必须符合国家授予和保护专利权的初衷,从而阻却专利权人在申请环节与维权环节“两头得利”导致的对技术的不当垄断,保障社会公众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技术运用,以及后续技术创新的合理空间。本案彰显了司法权护航新兴产业、繁荣技术创新市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和能力。


  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一) 基本案情
  恩智浦半导体公司、NXP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公司、恩智浦中国公司以无锡晶源公司、无锡友达公司、深圳亿达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上,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恩智浦公司的汽车音频/收音芯片为知名商品,该产品名称“TEF6621T”是根据企业自己的商品型号命名规则命名,已在相关公众中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典型意义
  使用行业惯用代码模式命名的集成电路型号不宜认定为“特有名称”,但企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企业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且该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使用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本案旨在探索规范集成电路型号命名,防止通过型号攀附他人商誉及混淆市场的行为,充分体现司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意。


  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0日,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将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公开转让,但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所有权不包含在本次产权交易标的中,受让人须缴纳商标使用费。2006年9月1 日,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购得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针对“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饮食集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仅对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存在分歧,但均无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出现法定解除的事由,继续履行合同不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和发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并结合签订合同的背景以及理性市场主体的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
  (三)典型意义
  “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品牌家喻户晓,本案涉及老字号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进一步完善老字号品牌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反垄断保护高新企业
  (一)基本案情
  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公司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互数字公司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过高定价行为及不合理地将必要专利与其他专利相捆绑搭售等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影响,构成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首个垄断案件,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疑难法律问题,广受国内外关注。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高超审判能力,树立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垄断纠纷的审判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坚决打击重复侵权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名片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思派公司诉至法院。该被诉侵权产品与(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中的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外观相同,也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思派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为重复起诉不当,改判思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基本生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中认定重复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明确和厘清,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坚决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一)基本案情
  路虎公司是“ ”“路虎”“LAND ROVER”商标权人,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奋力公司在网站上、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 ROVER”“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等。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涉案三个商标系驰名商标。奋力公司使用的被诉商标标识与路虎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其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除了本案所涉被诉标识之外,奋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名人和知名企业称谓相同的商标,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被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否定,维持了120万元的高额赔偿,社会效果良好,对于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一) 基本案情
  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该公司开发的智能公交APP“车来了”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中的实时数据,并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并且无偿使用谷米公司“酷米客”软件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谷米公司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存储于权利人APP后台服务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因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应当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权利人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无偿使用权利人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实为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厉打击不诚信的恶意攀附行为
  (一)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互联网加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也是涉及微信知名服务的典型案例,属于新类型案件,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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