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婚内易性行为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与法律对策

发布日期:2019-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就个体而言, 人人生而平等, 有着追求自我、崇尚自由的权利, 他人无权干涉。但针对中国社会而言, 舆论导向却总是将本应属于行使自然权利的易性者们推向风口浪尖, 即所谓“谈性色变”。但“性”本身并不是丑陋的, 相反越是避而不谈, 越会造成更多的隐患, 因此, 普及人们对易性者的了解与认知, 是社会进步与完善的体现。据相关数据显示, 每十万人中就约有三至四名易性者。[1]若按照此比例长期增长下去, 且随着社会性别观念的不断转变与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加, 该群体的数量只会递增而非呈现递减趋势。随着易性群体人数的增加, 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必然会不断加大。尤其是发生在婚内易性的群体, 其财产纠纷、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等权利或义务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因此, 分析婚内易性行为对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 对明确婚内易性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帮助意义, 也对我国婚内易性法律建议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婚内易性行为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与法律对策

  一、易性者定义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改变原本生理性别所承担的医疗风险亦进一步降低。多元发展的社会形势让人们更加崇尚自我存在的自由, 而不畏惧大众的目光或不满意见, 不因他人的想法而退缩。新时代赋予了人们更多改变的可能, 也改变了人们对待生活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在1931年, 世界首例生理性别改变手术获得了成功。[2]自此, 对性别认同障碍的人们的生活便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具有性别认同障碍的个体或人群可以通过医生的帮助, 实现其对生理性别选择的自由。易性者, 即在是这一背景之下出现的一类特殊人群, 可将其理解为“自然生长状态下通过医学手段改变生理性别的个体”。[3]大多易性者是对自身的生物性别, 或男性或女性的生理不认同, 进而借助医学手段进行性别改变, 实现“重塑自我”。从心理学的角度考察, 绝大多数易性者在改变生理性别前, 大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理性别, 但在心理上却存在相反的性别, 并热切地渴望能够改变自己的生理性别, 获得心理上所认同的那个性别, 在生活中其也是按照生理性别相异的性别个体生活, 扮演着相异性别的角色。

  二、婚内易性行为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落实到生活实际, 易性者改变自己生理性别的行为是其追求自我的权利, 他人无法亦不应对其进行干涉, 但易性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仅体现在易性个体上, 亦可能发生潜在的社会影响效应, 对其家人、社会关系的存续发展产生较大影响。虽然社会的包容度越来越大, 但家人的理解和社会的接纳仍然是部分易性者们难以逾越的障碍。个体生理性别的改变, 其整个社会属性、社会关系等都将发生改变。尤其是已经发生婚姻关系的个体, 其婚内易性行为对其家庭、亲人、子女更是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婚内易性对于配偶的影响

  易性行为是易性者自身的权利, 但对于婚内发生易性行为的易性者是否需要提前将此行为告知配偶却是一个在社会生活中多有争议的问题。易性者在未发生婚姻事实前, 其易性行为仅是对其个体负责, 但婚内的易性行为就不单纯是一个个体行为, 易性一方亦应当对其配偶负有婚姻责任与义务。有学者从“配偶权”概念的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 婚姻正在出现以财产为基础向以感情为基础转化的趋势。在现代婚姻中人们越来越以感情为基础, 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需要法律来维护的;而感情破裂或者没有感情的婚姻, 法律也是无法维系。”[4]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婚姻中感情之于维系双方婚姻存续的重要性。虽然, 易性对于易性者来说是其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自由行为, 但必须承认的是, 在社会逐渐开放的现当代, 易性的发生必然会对婚姻相对方造成较大的情感冲击。若配偶不允许其发生易性行为, 双方应当协商沟通, 达成一致后再予以实行易性行为。在配偶知晓易性个体发生易性行为后, 双方也应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 完成对易性个体信息及婚姻关系等事宜的变更。也就是说, 婚内易性行为不单是个体行为, 也是对其配偶及双方家庭所产生较大改变的一种社会性行为。基于此, 更改生理性别的个体应当对其配偶阐述实情, 这是婚姻关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其易性行为涉及的多方变更问题, 更牵扯彼此的社会关系、家庭责任等方面, 应予以告知, 将对婚姻相对方的情感冲击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 婚内易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婚内易性行为中涉及到的是易性个体单方面对婚姻关系的解除, 还是易性者及其配偶默认的婚姻关系自动破裂。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 结为夫妻婚姻关系的双方必须是两名异性个体, 其相关法律权益才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并且我国暂未实行同性婚姻法, 即法律是不给予同性伴侣财产等相关权益保护的。那么, 婚内发生的易性行为, 即表示夫妻双方中的一位更改了生理性别, 造成双方性别一致, 即成为同性伴侣。这是否就表示两人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 形成了自动破裂的局面。

  另一方面, 婚内易性是否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 其造成的后果是对法律规定的挑战。我国对于婚内发生易性行为的法律规制或法律保护暂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因此, 婚内易性行为对婚姻法律规则、对传统社会两性秩序的建立与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若是感情自动破裂, 应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 进行易性行为, 既能避免婚内易性对法律条文的混淆, 又能降低对双方关系的伤害程度。

  (三) 婚内易性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即使婚内易性行为得到了法律制度的默许, 但该行为依然会对家庭成员造成较大影响。首先, 婚内易性行为发生后, 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称谓如何设定。是依照易性行为发生前称呼, 或双方进行称谓交换, 还是双方默认不进行明确称谓。其次, 婚内易性行为也影响着婚姻双方的家庭称谓关系。若婚姻双方无子女, 则涉及具体的家庭成员为直系的父母、亲人及共同好友。如何界定双方的称谓, 其相处方式亦可能随着称谓的变更而予以变更。若婚姻双方已育有子女, 子女将对易性的“新父/母”如何进行称谓界定, 是继续原有称谓还是无称谓。

  总而言之, 婚内易性行为对其自身家庭、对方家庭称谓已然成了明显的交流障碍, 遑论彼此间的情感问题。笔者建议, 易性者如若必须采取易性行为, 则该行为应尽量发生在婚姻事实以前, 减少对彼此家庭的伤害, 也避免对法律制度的混淆与挑战。

  三、婚内易性者存在的法律问题

  婚内易性行为除了对于婚姻双方及其家庭造成极大影响外, 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因为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只针对两名异性个体有效, 并提供法律权益的保护与支持, 但是对于婚内易性行为, 即同性婚姻是不予以保护的, 属无效且违法行为。当前, 婚内易性行为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 婚内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

  由于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 婚姻的双方必须是互为异性的独立个体, 其婚姻关系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与保护。我国法律也允许个体发生的易性行为, 但对于婚姻内的易性行为, 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态度。但从另一方面考虑, 我国对于同性间的婚姻是不给予支持和法律认同的, 即双方为同性个体的前提下, 我国法律是绝对禁止其结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也就是说, 婚内发生易性行为后, 双方的生理性别达成了一致, 而同性婚姻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不被认同的。

  因此, 婚内易性牵扯的法律问题是其婚姻关系是否持续合法化———即在婚姻关系中, 其中一方的生理性别变更后, 其婚姻关系是否还有效, 还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 这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所欠缺的内容。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思想不断挣脱束缚, 得到解放与自由, 导致选择生理性别改变的群体日益加大。另外, 这也在无形中误导着未成年群体的婚姻价值观念, 不利于社会长期的稳定与结构组成。

  (二) 婚内易性势必造成婚内夫妻双方成为生理同性的个体, 同样违背我国的婚姻法

  婚内易性行为的发生势必造成婚内夫妻双方成为生理同性的个体, 目前尚未发现婚内夫妻双方各自发生易性行为的事实。因此, 婚内易性的结果是原夫妻双方成为了“同性”关系, 而这又与我国对于同性婚姻不予认同的规定相违背。若对婚内易性的双方不予法律干涉, 继续任其婚姻事实的发展, 将是变相对同性婚姻关系的默认与支持, 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组成。目前, 我国同性群体的数量庞大, 若予以盲目支持, 势必会造成较大的“风浪”。也因此, 我国对于同性关系的界定仍未达成合法化的共识。

  那么, 对于婚内易性行为的发生, 我国法律应当出具明确的相关条文与规定, 避免过多同性群体通过这一“漏洞”实现婚姻的合法化。这样不仅会混淆未成年人的婚姻观念, 也会影响家庭组成结构, 形成不可控制、无法挽回的局面。

  (三) 我国法律对于婚内易性是否享有异性婚姻同等的权益尚缺乏明确的规定

  更加直接地, 婚内易性行为发生的个体是否还享有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权益。具体体现在婚内易性行为的产生对易性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个人或双方出现的债务纠纷。由于异性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是受到我国明确的法律条文约束与保障的, 但对于婚内易性的具体情况, 尚缺乏明确的制度内容。虽然易性行为的发生是易性个体的权利与自由, 法律不得限制与干涉。但婚内发生的易性行为已对其配偶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其是否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相关法律机构应当给予补充说明的。

  笔者认为若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已达成共识, 法律应当不予干预或追究。但对于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 易性者单方面发生了易性行为, 法律应当给予其配偶合法的权益, 获得其情感及财产等损失补偿, 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 我国法律对于婚内易性者的亲子关系的抚养尚未有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 最为至关重要的是对其子女抚养的问题。儿童、妇女是我国着重保护的对象,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内的婚姻关系, 当其婚姻关系发生破裂时,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已出台明确的内容规定, 会择优选取适宜其子女成长的一方进行抚养,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进行探视、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对于婚内易性的相关法律问题, 仍亟待改善与明确。因此, 对亲子的抚养问题, 就成了婚内易性家庭最大的困扰。

  在众多案例中,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 若双方育有一女, 大部分情况下, 法官会将女孩判给其母亲, 多是考虑到其日后生活等方面问题;也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收支状况、生活态度、抚养能力进行权衡, 但多数情况是为母亲继续抚养居多。那么将这种情况放到婚内易性情境中去, 若是原婚姻中处于母亲角色的个体, 通过手术进行了生理性别更改, 那么将其女孩判给原父亲还是“新父亲”或是“新母亲”?“新母亲”是否会对女孩造成性别认同困扰?诸此问题都亟待相关法律的修正与完善, 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四、完善我国婚内易性法律制度的建议

  基于以上婚内易性行为存在的诸多问题, 笔者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 完善婚内易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

  从实现法制社会的根本要求层面, 对于婚内发生的易性行为, 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法律相关制度内容, 保障社会组成结构的有序进行。只有从司法层面给予婚内易性行为以法律约束, 使其行为规范化, 才能真正的保证婚姻关系不受损害。此外, 对于婚内发生易性行为的个体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部门也应当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若婚内易性行为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当进一步明确易性者需要变更哪些相关信息, 并通过什么渠道进行办理等诸多事宜, 以保证整个变更过程的完整性与逻辑性;若婚内易性行为属于有悖伦理的不道德行为, 法律在不予实行的过程中, 应当给予明确的禁止, 并建立起婚内易性家庭的法律保护机制。

  (二) 对于是否赋予婚内易性者财产合法权益进行明确规定

  婚内易性行为, 可能会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对于婚内易性者在其进行易性行为后是否享有财产权益, 在法律中应进行详细的说明与体现。在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之后, 对于婚内发生易性行为的婚姻关系, 可以遵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序规制或保护, 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有学者根据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变迁进行考察, 提出“2001年《婚姻法》后的的三个司法解释完成了婚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5], 即“虽然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公有制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上层建筑以及其中的法律制度的性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决定了为其服务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为市场经济基础服务的基本功能。这就是我国《婚姻法》在婚姻财产制上的价值转向的经济根源”[5]———由传统的完全夫妻共同财产制已转变为现今的允许夫妻在婚姻当中实行分产的财产制度。但前已述及, 如若利用此法律规范对易性者婚姻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还须先对其合法性问题作出规定。另外, 笔者认为, 婚内发生易性行为, 除双方已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外, 易性者对其配偶已造成了很大的情感伤害, 其不应享有正常婚姻关系下同等的财产等权益。其实际发生的易性行为已经表面其放弃了对婚姻关系的继续, 放弃了在婚姻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因此, 其不应获得相应的权利、法律支持与法律保护。但究竟是否赋予婚内易性者同等的法律权利, 还应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 对于是否赋予婚内易性者抚养与探视等亲子权力进行明确规定

  婚内易性行为可能会涉及亲子抚养问题。对于亲子抚养或探视问题, 相关司法部门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与监督, 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首先要考虑易性行为对亲子的观念影响, 是否会造成其心理扭曲或心理伤害, 也就涉及到易性者是否具备独立抚养亲子的权利与义务。若其不再享有合法的抚养义务, 那么是否应当给予抚养方相应的物质补偿。且规定其是否具有探视亲子的权利、具体设定探视的周期等问题。对于这一部分的法律说明, 要更加的完善与详尽, 关乎到亲子未来的成长与心理发育。若其仍享有抚养权利, 也要做出相应说明与保证, 确保亲子的成长环境等不受易性行为的影响, 不受他人的排挤, 能在良好健康的环境下接受教育并长大成人。未成年的成长过程是脆弱的, 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改变而左右, 因此, 做好未成年的思想健康工作, 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 将是否承认同性婚姻提到法律议程上

  目前, 部分国家已开始接受易性行为, 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是对人性自由的终极肯定, 最大限度地赋予人们追求婚姻的权利, 并且其他国家并没有出现因同性婚姻的认可而导致人类无法得以繁衍的现象;但另一方面, 我国有我国的基本国情, 人口众多且错综复杂, 如果盲目追随他国而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政策, 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

  但对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提到法律议程上。毕竟中国已与国际化接轨, 部分观念应当予以更新与接纳。只要在法律制度合理且完善的前提下, 中国也应当承认同性婚姻的存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保护, 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同性的名义进行诱骗与迫害。

  五、结语

  本文简要分析了婚内易性行为对配偶、对婚姻关系、家庭称谓等方面的影响, 阐述了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法律是否间接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否享有同等的财产、亲子抚养与探视的问题, 进而给出了完善婚内易性行为法律的建议, 包括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内容, 明确婚内易性者的财产、亲子抚养等权利与义务, 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事宜提到法律议程上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易性者保护与尊重, 让其享有应用的法律权利, 加快实现社会观念的革新, 进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高建伟.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 (4) .
  [2]吴国平.变性人婚后变性权及其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探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 (3) .
  [3]罗政.变性者无权也无须请求“离婚”[N].人民法院报, 2002-5-21 (2) .
  [4]史宝麟.论配偶权[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1, (3) .
  [5]黄朝勇.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价值转向[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 (3)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