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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不一致,私自辞退员工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企业要保证团队执行力和企业目标的达成,肯定需要对人员调用有一定的控制。所以,现在很多企业在签劳动合同时,对工作调动都会有条款规定,也就是在劳动合同里规定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私自辞退员工吗?
案例一:
XXXX2013年4月入职XXXX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XXXX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7年6月,公司告知李XXXX,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XXXX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XXXX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XXXX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XXX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XXXX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XXXX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XXXX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XXXX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XXXX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XXXX今年3月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从事会计工作。9月份公司来了一名实习生,老板点名让高XXXX带她。在工作过程中,高XXXX毫无保留地把自己懂的知识都教给了对方。
10月中旬,老板找高XXXX谈话,建议她换个有发展前途的单位。大家好聚好散,双方就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后来,高XXXX得知那名实习生是老板的亲戚,来公司的目的就是做会计,但她不懂业务,所以才让高XXXX带她。高XXXX觉得老板的做法太过分,于是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老板不同意,他说,双方是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而且高XXXX已经签字同意了,就没有权利再要补偿金。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仍要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高XXXX并非被单位强行辞退,而是老板与其协商后,她自愿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老板首先提出来的,所以仍然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商贸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向孙XXXX支付补偿。
以案释法: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违法解雇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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