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发卡方为领卡方垫付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再由领卡方偿还,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发卡方为领卡方垫付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再由领卡方偿还,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关键词】网络平台;垫付资金;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
领卡方借助网络平台与发卡方签订协议并成为其会员后,发卡方基于协议约定先行垫付领卡方在其他会员处的消费资金,其后再由领卡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消费资金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不具有违法性,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曾代福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04民终881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9辑总第127辑)。
【规则日期】2017.08.30
【法宝引证码】CLI.C.6530011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