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邓普云律师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今日法说百家号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相比较而言,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当中,它是司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的一种较轻人身强制程度的强制措施。在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掌握的标准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总体还是从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要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串供及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在履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要求的监督、考察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行为的职责时,并非如决定取保候审时那般从严。并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取保候审期满,案件仍需继续侦查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而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嫌疑人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并未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对于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嫌疑人,如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就会导致嫌疑人失控,是一种可能干扰司法办案或继续犯罪的隐患。(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